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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6]48号文通知,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将于9月3日上午举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组织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6年9月3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3)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此证3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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