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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1986]5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会计处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陈宏,联系电话:68531650;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冯斌,联系电话:65338932)。
附件: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会计工作在岗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考核为“称职”以上;
3.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学历和资历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8年以上。
(三)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但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以上并具有会计师资格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1.荣获省、部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者;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财经类科研成果奖项的获奖者(前3名);
3.正式出版的财经专业著作、译作的主要撰稿人(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设计大中型企业、省直单位、行业系统会计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并投入使用的主要设计者;
5.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四)其他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2.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制订全省(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实施办法(主要组织者或主要编写者);
2.组织制订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实施办法(主要组织者或主要编写者);
3.担任至少1门中专以上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其授课量达到所在单位规定的课时量;
4.参与会计学术和相关学科研究,省级以上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获奖者(前3名);
5.主持或牵头省级行业、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
6.主持、指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7.直接参与省市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二)政策理论水平
符合要求的政策理论水平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财经类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且撰写经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主要撰稿人)。
第四条 附则
(一)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本评审条件中的会计工作在岗人员包括在岗的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会计中介机构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本评审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要求获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
(四)本评审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具有ISBN或CN统一刊号的公开发行专业期刊。
(五)本评审条件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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