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0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6月18-30日报名
关于2007年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07]47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在总结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人厅发〔2007〕50号)《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7年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管理工作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自治区财政厅和人事厅共同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考试评审的组织工作。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人事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上报及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考试申报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经财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三、考试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报名工作由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及报名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考试报名工作及全区考试报名资料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7年6月18日至6月30日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评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工作年限、学历年限和中级会计师资格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6年底。
(四)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考试日期为2007年9月2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考点将设在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六)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将根据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我区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合格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七)报考人员报名资料包括:由报考人员填写、所在单位考核签章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本人学历证书、中级会计师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和近期同一底片的1寸免冠照片3张。
(八)考生个人报名资料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初审合格签章后,财政部门要将所有考生的考试报名表、会计从业人员资格信息表、学历证书及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报名人员信息盘一并于7月4日前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
(九)请各地财政部门做好组织考试用书征订、报名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情况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四、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的考生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内人发〔2007〕65号文件 “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材料要求
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评审材料,在报送评审材料时,要将经过公示的文件附上。申报材料需按以下要求报送:
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见附3)一式二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复印)。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份原件,十五份复印件)。
5、其他评审材料
⑴中级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师聘用证书;
⑵学历证书;
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
⑷继续教育(完成近3年人事部门规定的公共课内容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证书及继续教育审验卡;
⑸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⑹有效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
⑺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贴好近期免冠标准正面照片一张);
⑻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⑼综合评价意见;
⑽ 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
(11)本人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以上申报材料在申报过程中均需要审核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除继续教育审验卡、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综合评价意见、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等需要原件外,所有证件和其他材料的原件均在当场审核无误后即退还申报者本人,留下所有的复印件需要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中除《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他材料均要求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材料的申报程序
为了维护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严肃申报程序,各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当地人事部门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无误后转交自治区高会评审;自治区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主管部门派专人直接报送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盟市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要经由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申报者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自治区级单位的申报材料要经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为申报者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
(三)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
个人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为11月1日——10日。盟市申报材料务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11月25日前由人事厅专技处移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审时间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将根据材料的上报情况,组织评审专家于年底以前择机召开高会评审会议。
(五)其他
为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果出来之后,评审通过人员的情况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收费标准
凡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内发费字(2005)752号标准执行,每人收费200元;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收费280元。
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对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评价的一种有效途径,对加快我区会计专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各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考试报名及申报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工作,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确保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联系电话:0471-6910674;联系人:李晓燕。
自治区人事厅专技处联系电话:0471-6268105;联系人:孟和。
附件:(附件1、2、3下载>>)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2. 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汇总表
3.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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