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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5/08/30 00:00:00 字体:

  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的考生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材料要求

  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评审材料,在报送评审材料时,要将经过公示的文件附上。申报材料需按以下要求报送: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不得复印)。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份原件,十五份复印件)。

  4、其他评审材料

  (1)中级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师聘用证书;

  (2)学历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继续教育(完成人事部门规定的公共课内容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课内容或进修、培训的内容)证书及继续教育审验卡;

  (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6)有效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

  (7)办理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贴好近期免冠标准正面照片一张);

  (8)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9)综合评价意见;

  (10)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

  (11)本人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申报材料在申报过程中均需要审核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除综合评价意见、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继续教育审验卡外,所有证件和所附材料的原件在当场审核无误后即退还申报者本人,只留一份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和论著以外,其他材料均要求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材料的申报程序

  各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后移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自治区直属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主管部门派专人直接报送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盟市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要经由当地财政部门为申报者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自治区的申报材料要经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为申报者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

  (三)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

  个人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为11月1日一10日。盟市申报材料务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11月20日前由自治区人事厅专技处移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审时间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将根据材料的上报情况,组织评审专家于年底以前择机召开高会评审会议。

  (五)其他

  为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果出来之后,评审通过人员的情况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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