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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会[2006]13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分数线,结合自治区实际考试情况,经统计分析研究,并与自治区人事厅协商同意确定了自治区级的考试合格分数线。现《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二、参照国家考试合格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自治区级合格标准定为45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的有效期截止到今年年底。
三、凡考试成绩合格并具备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内人发[2005]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2006年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06]364号)要求进行申报。各地区、各单位务于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评审材料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691067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专技处联系人:孟和,联系电话:0471-6268105。
附件、高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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