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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06年高会考评结合评审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 编辑: 2006/04/21 11:41:16 字体:

成人办发[2006]90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6年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符合《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川职改〔1997〕21号)申报条件,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或省内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人员,须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川职改〔1997〕23号)的要求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资格。申报人要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证明本人业绩、成果、贡献的有关材料及职称外语、计算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后,可从市人事局公众信息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载),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人事局(职改办)进行初审。

  二、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在受理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的过程中,要切实按照市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职改办〔2004〕122号)要求做好规范化服务,并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数量质量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四川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成都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川职改〔1997〕21号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由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审核批准。

  三、在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将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评审收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240元。报送地点:成都市人民西路四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市人事局240室市职改办。

  市职改办咨询电话:86694593、86252584  联系人:方睿、张霞

  市财政局会计处咨询电话:86641779  联系人:李有铭

  附件:

  1、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2、公示(样式);

  3、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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