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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各位考生:
参加2005年度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且已经于2006年3月5日—7日在我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合格的考生,请于2006年3月30日—4月1日持准考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52号)领取合格证书。领取合格证书时,请注意:
1、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2、准考证丢失的考生,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考生如知道本人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进行查询(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领取时向工作人员提供报名序号并出示身份证。
3、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还须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4、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统一收回。
5、证书费:每证7元。
6、颁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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