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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培训单位举办的下列培训为后续职业培训:
(一)由协会、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按照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组织实施的培训;
(二)由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
(三)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业务准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则等业务培训。
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自行组织的培训,满足下列条件,可作为后续职业培训:
(一)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及专业知识;
(二)培训项目有明确的师资、讲义,且时间为4个学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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