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有效暂住证)和准考证,经监考人员核对考场姓名、身份证和准考证号码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考生在该表签名处签名,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持“过期身份证”(或“过期暂住证”)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丢失身份证(暂住证)者,必须在考前持贴有与报名网上上传同底照片的公安部门证明,按报名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办理准考手续。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将所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带入座位,应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否则,视为作弊,试卷按零分处理。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发现试题错误,考生应举手请考场监考老师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和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和考生不得移动摄像头至盲区,否则一经发现,按舞弊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自带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八条 考生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九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考生和证件不符的按作弊处理,替考的责令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考生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的,取消考试成绩,按违纪处理。
考试作弊人员取消本次考试成绩,2年内禁止再次参加考试。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除本考点主考、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各考点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有关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考点给予停考整顿、撤销处理。
第十三条 考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撤销其考点资格:
1.发生舞弊事件的;
2.随意更换设备致使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不善给考生造成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反操作规程,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6.发生试题泄密的;
7.以缺考考生身份答题的;
8.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
9.经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承担考试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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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过期身份证”(或“过期暂住证”)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丢失身份证(暂住证)者,必须在考前持贴有与报名网上上传同底照片的公安部门证明,按报名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办理准考手续。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将所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带入座位,应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否则,视为作弊,试卷按零分处理。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发现试题错误,考生应举手请考场监考老师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和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和考生不得移动摄像头至盲区,否则一经发现,按舞弊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自带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八条 考生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九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考生和证件不符的按作弊处理,替考的责令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考生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的,取消考试成绩,按违纪处理。
考试作弊人员取消本次考试成绩,2年内禁止再次参加考试。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除本考点主考、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各考点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有关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考点给予停考整顿、撤销处理。
第十三条 考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撤销其考点资格:
1.发生舞弊事件的;
2.随意更换设备致使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不善给考生造成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反操作规程,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6.发生试题泄密的;
7.以缺考考生身份答题的;
8.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
9.经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承担考试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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