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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编辑: 2007/06/10 16:52:01 字体: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月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考试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

  第四条 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每年五月、十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每次考试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银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

  第七条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专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资格考试大纲由认证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九条 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承办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考试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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