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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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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规定,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凡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865XXX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申请延续注册;以往年度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也应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身份证原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退还本人。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继续教育证书)及复印件。

  (五)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等中介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还应提交注册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将其附在每份申请表后)、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为造价工程师缴纳的本年度缴费明细单及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注册,不得或虚假注册。

  (六)本人在注册期内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的封面复印件或一份工程造价业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人在申报延续注册网络资料时,应根据工作岗位填报以下业绩信息:

  1、近两年编制和审核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单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项目;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或省、部级以上定额编制大纲(定额编制总说明、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划分等)等项目;

  3、近两年发表的两个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报告名称。

  (八)申报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装订。

  2、除两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联系电话);目录;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人事档案代管证明复印件;缴纳社保凭证及缴费发票复印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复印件。

  3、申报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并注明注册时间、档案编号(编号由我厅统一编写)、所属地区、姓名、注册单位名称、单位类别(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注册的人员为A类,其他单位注册人员为B类),联系电话等。

  (九)两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为规范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步进行。申请延续注册人员应先完成网上申报,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网(www.ccost.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点击“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按照规定程序输入个人基本信息,扫描上传本人注册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聘用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有关证件后,并点击上报。我厅标准定额处将组织对上传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审。

  书面材料申报程序为: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单位负责人在“延续注册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内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在审核原件后将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有关资料及延续注册汇总名单一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人也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

  (二)我厅对造价工程师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后,将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换发新证书。

  四、注册证书及注册执业专用章发放程序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准予延续注册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统一发放至我厅,由我厅标准定额处负责制作《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专用章》。

  (二)我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根据各地人员名单,及时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发放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给造价工程师本人。

  (三)注册人员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应向发放部门出示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如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内容有误,请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

  五、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申报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有关资料及汇总名单报送我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六、注册费用

  按照《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50元注册费,免收证书工本费。收费相关文件可登陆中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查询。请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收取费用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交至我厅。由我厅收齐后,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延续注册时,应将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公示。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工作,认真核查注册人员执业和注册单位,杜绝虚假现象,确保注册申报工作顺利进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也可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om)标准定额栏或直接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胥淼,电话:0991—2824827,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2层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邮编:830002;

  联系人:霍新力张建云

  电话:0991—2823164、2825243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3层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附件: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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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规定,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凡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865XXX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申请延续注册;以往年度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也应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身份证原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退还本人。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继续教育证书)及复印件。

  (五)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等中介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还应提交注册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将其附在每份申请表后)、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为造价工程师缴纳的本年度缴费明细单及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注册,不得或虚假注册。

  (六)本人在注册期内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的封面复印件或一份工程造价业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人在申报延续注册网络资料时,应根据工作岗位填报以下业绩信息:

  1、近两年编制和审核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单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项目;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或省、部级以上定额编制大纲(定额编制总说明、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划分等)等项目;

  3、近两年发表的两个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报告名称。

  (八)申报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装订。

  2、除两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联系电话);目录;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人事档案代管证明复印件;缴纳社保凭证及缴费发票复印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复印件。

  3、申报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并注明注册时间、档案编号(编号由我厅统一编写)、所属地区、姓名、注册单位名称、单位类别(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注册的人员为A类,其他单位注册人员为B类),联系电话等。

  (九)两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为规范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步进行。申请延续注册人员应先完成网上申报,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网(www.ccost.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点击“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按照规定程序输入个人基本信息,扫描上传本人注册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聘用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有关证件后,并点击上报。我厅标准定额处将组织对上传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审。

  书面材料申报程序为: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单位负责人在“延续注册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内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在审核原件后将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有关资料及延续注册汇总名单一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人也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

  (二)我厅对造价工程师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后,将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换发新证书。

  四、注册证书及注册执业专用章发放程序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准予延续注册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统一发放至我厅,由我厅标准定额处负责制作《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专用章》。

  (二)我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根据各地人员名单,及时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发放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给造价工程师本人。

  (三)注册人员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应向发放部门出示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如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内容有误,请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

  五、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申报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有关资料及汇总名单报送我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六、注册费用

  按照《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50元注册费,免收证书工本费。收费相关文件可登陆中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查询。请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收取费用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交至我厅。由我厅收齐后,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延续注册时,应将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公示。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工作,认真核查注册人员执业和注册单位,杜绝虚假现象,确保注册申报工作顺利进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也可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om)标准定额栏或直接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胥淼,电话:0991—2824827,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2层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邮编:830002;

  联系人:霍新力张建云

  电话:0991—2823164、2825243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3层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附件: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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