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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营业税纳税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3/16 10:48:35 字体:

  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考试大纲。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中明确要求“孰悉营业税纳税期限”。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职称考生复习

  【熟悉营业税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四、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法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

  A.保险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B.银行、财务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C.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D.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正确答案:AB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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