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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包括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其他权利和权力等。
【注意】
①税款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②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2)税务机关的义务
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进行回避的义务;其他义务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
【注意】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
【注意】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主体权利的有( )。
A.请求延期纳税
B.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C.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D.申请行政复议前缴纳税款、滞纳金
『正确答案』A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主体的权利。选项BD属于纳税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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