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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票
(一)支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支票的收款人可以出票人授权补记
B. 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C.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D.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基本规定。支票可以背书转让,B不正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应该为出票日起10日,C不正确;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应该按照签发空头支票处理,银行不垫款,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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