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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行政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2/07 09:50:18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8项)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中,不正确说法是( )。

  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

  B.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C.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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