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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营业税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2/19 09:36:00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规定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特殊情况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
同上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
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D.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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