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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契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2/28 15:35:39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可依法减免契税的有()。

  A. 某市人民医院购买的医疗大楼

  B. 老王承受一片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果园

  C. 小红家为改善住房条件而新买的商品房

  D. 某大厦刚收购的营业大楼

  正确答案:A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税收优惠。人民医院属于非营利部门,其购买的医疗大楼属于用于医疗的房屋,因此可以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用于农、林、牧、渔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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