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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行政复议范围的相关内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十四、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多项选择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决定
C.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D.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A.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C.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D.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A.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B.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BC都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均可以依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其中包括()。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C.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D.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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