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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价外费用)不应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核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提示:(1)核算的顺序: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提示: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普通发票: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一般: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
1.一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提示:如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余额计税: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
建筑劳务 | 计税营业额规定 |
1.建筑业劳(不含装饰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2.自建行为 | (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
(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 |
3.提供装饰劳务 |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
4.建筑安装工程 |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
(三)金融保险业
1.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2)以余额为营业额;(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具体规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
(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提示:①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②其中: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额计税);
提示: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即手续费)为营业额。
(5)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提示: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五)文化体育业
1.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
2.余额计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六)娱乐业(全额计税)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
(七)服务业
1.一般规定: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1)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2)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3)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4)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2.特别注意的余额计税:
(1)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提示: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2)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
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组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③组团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提示: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转让无形资产
1.全额计税: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二级市场),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销售不动产
1.全额计税: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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