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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4.银行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7.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8.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法人及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提示: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其中,“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提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6.商业汇票贴现
(1)贴现条件:①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5.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提示:(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7.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8.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四、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提示:(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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