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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资源税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1 10:18:42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九、资源税征收管理(了解)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注意:(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l0日。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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