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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行政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08 11:50:14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强化学习十一、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8项)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两 类 管辖权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规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个具体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事 项 时 间 
1.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提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判决和裁定有区别。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职能的体现。另外,二者上诉期限不同。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总结: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易混事项:

区 别 仲 裁 行政复议 诉讼 
①原则或制度 4项   4项 
②管辖权 不实行级别、地域 级别管辖 级别-地域 
③审理形式 开庭不公开 不开庭 开庭公开 
④判决 一裁终局 一级复议 二审终审 
⑤生效时间 作出之日 送达之日 一审送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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