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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复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9/19 17:36:47 字体: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①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期限。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期限,实行按月计征,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薪金,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

  ③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对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及转让、偶然所得等的纳税期限,实行按次计征,并在次月15日内预缴税款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⑤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期限。若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⑥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道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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