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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24 09:11:56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核准制: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

  (1)一般存款账户;

  (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2个章:一是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三项例外:如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等。

  4.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适用于存款人的下列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四)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

  1.开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开立后: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提示】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撤销时:

  (1)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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