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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强化指导: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0/15 15:54:22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第四章 收入

  知识点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一)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5项确认条件的,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1.托收承付方式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应确认收入。

  (1)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如果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交款提货销售商品

  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4.采用商业汇票销售商品

  采用商业汇票销售商品的,收到已承兑汇票,开出发票时确认收入。

  5.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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