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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个税的申报、期限、地点

2013/01/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地点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方式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手续费:2% 
2.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注意修改)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纳税期限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账册健全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其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年度终了后30日内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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