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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娱乐业和服务业

2013/04/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娱乐业和服务业

  娱乐业——一律全额计税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

  服务业

  1.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

  (2)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4)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5)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3.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4.旅游业务

  ①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租赁业务: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其他服务业: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价外费用。

  【提示】特别注意余额计税:一是手续费形成的余额;二是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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