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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备考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4章

来源: 编辑: 2009/01/20 11:10:38  字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都包括哪几种形式?

  [分析]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3)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如何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的方式有几种?

  [分析]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并购的方式可以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

  (1)股权并购股权并购的主要形式分为两种:

  ①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例如:法国甲公司购买境内乙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该境内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经过协商,甲公司购买4000万股,将境内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购买股权并且将出售股权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是股权并购的另一种方式。

  ②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例如:境内乙国有独资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法国甲公司拟购买其股权,经过协商,乙公司先增资3000万元,乙公司股东――经授权的国有投资机构认购10%,甲公司认购90%,增资完成后将境内乙公司改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投资各方认购增资并且将增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是股权并购的另一种方式。

  (2)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的主要形式也分为两种:

  ①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例如:法国甲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外资企业乙公司,乙公司与境内丙国有独资公司协商,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整套的流水线并且对该流水线进行运营,甲公司通过乙公司购买丙公司的资产并运营的行为属于资产并购的一种形式。

  ②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例如:法国甲公司与境内乙公司协商,购买乙公司的厂房和整套的流水线,并且以该流水线作为自己的出资,与境内企业共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甲公司购买资产后作为出资的行为属于资产并购的另外一种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确定]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分析]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例如:法国甲公司协议购买境内乙公司的现有股权,并将乙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股本总额即1000万元,那么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也为1000万元。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例如:法国甲公司协议购买境内乙公司的增资,并将乙公司变更为为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万元,为了此次并购拟增加资本2000万元,那么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股本总额与增资额之和,即1000+2000=3000(万元)。

  另外,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者资产的出资期限如何确定?

  [分析]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①一次缴付对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分期缴付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认购增资的股本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其他特殊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场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请问场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提出要比场地使用权晚一些,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经济上的意义。

  因此,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存在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含义不同:由于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使用用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备所谓市场上的价值,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具备转让性,且可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因此其具备市场的转让价值,且依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

  (2)转让性不同: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定条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的出让价格则是由政府制定,在实行出让招标和拍卖后,则由市场确定。

  (3)使用期限不同: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与合营期限一致,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由法定自40-70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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