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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考试中心(职称科),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已由国家人社部下发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由于证书改版现将有关发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办法
(一)在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携带准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1张2寸照片和证书工本费(中级考试合格人员另带上岗证、毕业证)到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8号窗口办理。
(二)在各市(地)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由各地人事局负责发证同志携带证书工本费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按照省人事厅下发的合格人员名单在发证时间内发给考试合格人员。
(三)按照国家财政部会计考办要求,在发证的同时发放《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并在该表“发证机关”一栏打印证书号码:********(按证书第1页编号打印),验当地人事局考试中心印;在“资格证书编号”一栏下方打印(管理号)后,发给考试合格人员并存入人事档案。
(四)证书的打印方法:
1.证书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按考试合格人员报名信息提取打印,管理号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中的资格证书编号打印。
2.证书中的批准日期:中级为2008年9月7日;初级为2008年9月6日。签发日期:2008年12月6日。
3.证书按上述要求打印后粘贴考试合格人员的照片(二寸免冠),验发证机关钢印,在签发单位盖章处验发证机关水印。
(五)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二、发证时间2009年2月24日至2009年4月10日每天上午,节假日除外。
地 址: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哈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
网 址:www.rsks.gov.cn
三、发证要求
1.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会计考办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解答》第11条:“对考试合格人员,将依据报名条件的相关条款,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将不予颁发合格证书”的要求办理,如果有考试合格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经确认后不予颁发合格证书,各地将该考试合格人员的合格证书和不发原因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2.证书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用计算机打印,在打印、发放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发错,认真做好发证登记。
3.各地要认真组织好证书发放工作,严格发放程序。发证时对考试合格人员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此项工作。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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