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1)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
一、概念
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成立,所需出资全部由投资人个人承担,企业的资产也全部归投资人所有,同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概念其实就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享受的权力及所承担责任的概括和总结。
二、特点
1、一个自然人出资
只能是一个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不能是单独的企业或组织。(人数上具有唯一性;出资主体不具备任何组织色彩)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可非议,企业的全部所得归属投资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唯一的利益享受主体。那么,当企业产生债务时,投资人也同样是全部债务的承担者。当企业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投资人则应当未投入到企业的个人资产继续偿还债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到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或个人财产全部丧失。
3、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简单
简单理解,个人独资虽然是一种企业形式,但归属投资人独自所有,也就是说是该自然人个人财产中的一部分。那么,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投资人可以为谋求更大个人利益,可以灵活采用一些手段和方式。
4、非法人企业
前面刚刚说过,个人独资企业实质上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其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但是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
【选择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选项B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选项C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选项D是错误的。
【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