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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一:简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4/25 17:30:47  字体: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小编从论坛搜集整理了《经济法》练习题,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四、简答题

  1、某软件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515万元,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80万元,假定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会计上全部计入损益。则该企业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正确答案】:270万元。根据规定,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税法规定为50%),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该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80万元,就可按270万元(180+180×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

  2、2008年3月,美国乙公司拟收购境内甲公司60%的股权,甲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丙公司”)。双方拟订的收购方案的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300万美元。

  (3)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回收投资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回收投资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收购价款的比例低于60%,而且总期限超过了1年。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在本题中,丙公司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未超过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的3倍。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

  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2007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限制,所以该合同无效。

  (2)丙、丁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但是乙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3)丁因其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C公司到期债务,经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此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丁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①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丁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的质押行为有效。

  (3)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丁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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