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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经济法的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6/14 10:51:1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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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例】单项选择题

  ◎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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