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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合同的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7/25 09:16:2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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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判断题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享有连带债权,但对义务不承担连带债务。(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义务转移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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