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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资格审查时间8月15日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编辑: 2011/08/11 14:36:59 字体:

关于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会〔2011〕30号),我区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方式仍然采用考试后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方可申领相对应的资格证书。现将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1、2011年度初级资格全科合格的考生;

  2、2011年度中级资格全科一次合格或累计合格的考生;

  3、历年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全科合格但未参加后审的考生。

  中级资格单科合格的考生不参加资格审查,待全科合格后一并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③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④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考试当年12月31日止,按每12个月为一年的标准计算。相关学历可以在从事会计工作前取得,也可在从事会计工作后取得。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资格考试。

  三、审查地点:

  按规定应当参加资格后审的考生应当按原报名渠道参加资格审查。各地、州、市财政、人事部门设立联合办公机构,审查地点设在各地、州、市会考办,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下表:

序号 考区名称 考试资格审查地点 联系电话 
1 乌鲁木齐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会计事务服务厅(人民路97号) 0991-2839828 
2 区本级 乌市明德路7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事务服务大厅 0991-2330162 
3 克拉玛依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会计科(市政府楼204室)克市迎宾路60号 0990-6223640 
4 伊犁州 伊宁市新华西路64号 0999-8042184 
5 克州 克州财政局会计科 0908–4235166转6701 
6 哈密 哈密市文化路4号哈密地区财政局 0902–2239084 
7 博州 博乐市文化路125号 博州财政局 0909–2315980 
8 阿克苏 阿克苏市北大街42号阿克苏地区财政局会计科 0997-2125305 
9 昌吉 昌吉市建国西路39号(昌吉州财政局二楼) 0994-2522262 
10 石河子 石河子市财政局会计科 0993-2014158 
11 和田 和田地区财政局会计科 0903-2021866 
12 喀什 喀什地区财政局会计科喀什市解放北路92号 0998-2596701 
13 阿勒泰 阿勒泰地区财政局会计科(阿勒泰市解放路) 0906-2126990 
14 吐鲁番 吐鲁番地区财政局会计科 0995-8523252 
15 巴州 巴州财政局会计科(库尔勒市梨乡路梨乡苑1号楼) 0996-2024023 
16 塔城 塔城地区财政局会计科 0901-6249400、6249401 
17 马兰 63650部队后勤部财务科 0996-2358324 
18 奎屯 奎屯市财政局会计科(奎屯市北京东路18号) 0992-3243845 

  四、审查时间:2011年8月15日-23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工作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

  五、参加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

  (一)参加资格审查须提交下列资料:

  1、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期免冠照片(1寸)1张(办理资格证书使用);

  (二)资格审查原则上由考生本人亲自参加,因各种原因本人无法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六、证书办理: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各地区人事(职称)部门统一办理并负责发放;自治区本级考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会考办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办理并负责发放。

自治区会考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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