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受理破产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1/10 10:40:39 字体:

  多项选择题

  ◎债权人甲于某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要求乙公司破产的申请,法院于3月14日通知乙公司,并于2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有( )。

  A.乙公司于3月25日对丙公司债权的清偿无效

  B.人民法院2月7日对乙公司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C.丁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个别诉讼尚未终结,现在应予中止

  D.3月22日之后,有关乙公司的民事诉讼,所有法院不再受理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