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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知识点六: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07 09:59:45  字体: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六】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此其权利可统称为“市场对策权”。这是一种经济自由权: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竞争权(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等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纳税人权利等 

   【提示】这里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中的“对策行为”相对应。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太阳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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