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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2/16 18:36:41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因此,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因此法律对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起人是否在中国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依法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等。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订章程。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设立方式;(4)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8)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 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 缴纳出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4) 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 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2)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股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 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 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告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四)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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