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电视机厂,并把厂名定为荣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 20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作价1 000万元,并以红星牌电视机商标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电视机生产技术作价4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 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乙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丙、丁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3 200万元。2006年6月1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荣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少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荣和公司的股东会经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2006年11月12日,甲提出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的1/3转让给戊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2)对乙退出行为,甲、丙、丁是否应当接受?请说明理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解析】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甲、乙、丙、丁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荣和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 2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可以接受乙退出,但乙应赔偿因违约给甲、丙、丁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正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因此,甲提出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的1/3转让给戊公司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转让其出资给戊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