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解析:代位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09 15:30:32  字体:

  代位物是指抵押物因灭失、损毁或国家征用等原因而获得的诸如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抵押物的代替物。

  例如:被抵押的汽车被他人偷窃,该车虽已丢失,但抵押人依保险合同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即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担保法》仅仅规定了因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可为代位物,而《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范围扩大到“灭失、毁损、被征用”三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代位物的范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代位物必须是在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形下产生的;

  (2)必须是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或被征用而得到了“保险金、损害赔偿金或国家征用补偿金”,惟有如此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当然它们不限于金钱货币,实物也可,特别是在损害赔偿中;

  (3)必须是抵押人有权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如,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能是第三人而非抵押人,这种情况下的保险金就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了;

  (4)残留物,即房屋等建筑物因为地震等原因而倒塌所形成的建筑材料等动产。如果抵押人未获其他形式的补偿的话,这些残留物属于该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占有该残留物,待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可就该残存的建筑材料进行变价从而优先受偿。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記錄

免费试听

  • 郭建华《中级会计实务》

    郭建华主讲:《中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高志谦《中级会计实务》

    高志谦主讲:《中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达江《财务管理》

    达江主讲:《财务管理》免费听

  • 侯永斌《经济法》

    侯永斌主讲:《经济法》免费听

  • 张倩《经济法》

    张倩主讲:《经济法》免费听

  • 李斌《财务管理》

    李斌主讲:《财务管理》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考情分析

    考情分析

  • 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 考点总结

    考点总结

  •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 分录/公式/法条

    分录/公式/法条

  • 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

加入备考小分队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