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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大纲《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1 14:46:37 字体:

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价格调控制度、价格规制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二)熟悉国家出资企业、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三)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价格法概述、价格违法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国有资产是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三、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2.任职条件。

  3.任命程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5.考核。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2.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1)外币现钞;(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3)外币有价证券;(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又称外汇管制法律制度,是规范外汇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什么是经常项目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什么是资本项目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1.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

  2.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

  3.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许可制度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汇率管理制度

  2.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监督检查权限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3.外汇信息报告制度

  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

  (二)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三)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四)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垄断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的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一般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三)联合限制竞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称为“垄断协议”。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条件、申报程序、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内容和结果及公布审查结果。

  (五)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人。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七)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1)欺骗性标示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1.欺骗性标示

  欺骗性标示是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仿冒

  仿冒是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3.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主要内容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格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调控制度

  (一)价格调控宗旨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价格调控的宗旨。

  (二)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三、价格规制制度

  (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2.政府定价的范围

  3.政府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4.政府定价权限

  5.政府定价程序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

  1.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2.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3.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4.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四、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价格的政府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的主体。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的职权。

  (三)价格的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五、价格违法责任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责任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责任

  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主要内容

  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

  1.财政监督的性质

  2.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3.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体系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2.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三)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四)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五)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l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六)财政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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