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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8 10:20:21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协商不成,也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据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例·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缔约过失的有( )。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明知对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与其进行合同磋商

  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D.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信息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根据规定,《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规定了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信息;(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题针对“合同成立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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