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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合同抗辩权的行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0 08:44:12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有履行义务,无法发生抗辩权。(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否则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如果对方已不可能履行,如标的物灭失,则当事人再向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只能解除合同。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以下两种:(1)当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即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权利;(2)当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拒绝相应的给付,只履行对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3.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包括:(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已到期债务,那么后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义务。(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有瑕疵或部分履行的,后履行当事人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4.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表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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