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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6 09:17:04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标的物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这时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3)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如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解除合同的协议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如依法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协商解除。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约定解除权必须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有: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依合同个案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是指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抵销:(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有些合同不实际履行就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债务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约定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则债务人不得以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该义务,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补偿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会正义的。(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已无处分权,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应负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得随时准备履行。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标的物终止合同。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债务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能力也有义务领受标的物,却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如在仓储合同中,存储期届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货物。(2)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失踪,其财产尚无人代管、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无法查找等。(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单方免除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单独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免除对方的义务。协议免除是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协议免除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再如,当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时,债权债务也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当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并而消灭。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失效,即合同的终止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如债务的担保、违约金和利息的支付等也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的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

  (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如:对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当事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的不得泄露的事项。

  (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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