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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复习: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1 11:03:40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五章所得税

  知识点、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核算所得税,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从而确定各期实现的净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最终目的也是解决不同会计期间所得税费用的分配问题。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缴纳给税务机关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当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即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或-)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或-)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

  -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会计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

  -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另外,非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确认结果直接影响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利润表的损益金额,不影响购买日的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使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因此,对于所涉及的资产负债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的企业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会不同,并进而可能产生与有关资产、负债所属纳税主体计税基础的不同,从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完整经济主体的角度,应当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五、所得税的列报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时,超过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应交所得税时,差额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中列示。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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