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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合营、合作、外资企业需要审批事项归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2/29 14:25:1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A.nita”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需要审批的事项归纳” 

  合营企业:

  对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的,应该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有董事会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要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收购价款要延长支付者,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

  对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其限内原则上不得减少,但是确需减少的,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合作期限也要经过审批。 订立的合作合同要经审批机关审批。合作权利的转让要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对于外商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㈠合作期限届满;

  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㈢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㈣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㈤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对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减少,但是确需减少的,要审批机关关批准;经营期限也要经过审批。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资产的抵押和转让,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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