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公司及企业解散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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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合并、减资: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伙企业解散: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果不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