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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公司及企业解散通知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2/29 15:11:42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果不其然”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公司及企业解散通知规定” 

  公司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合并、减资: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伙企业解散: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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