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70 苹果版本:8.7.7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保证责任的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2/29 13:59:16  字体:

招生方案

书课题助力备考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硬核干货等你学

资料专区

免费题库

海量好题免费做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照片一键处理

会计人证件照

考试提醒

考试节点全知晓

考试提醒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烟烟在网校”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保证责任的期限”考点总结

  

保证期间的起点 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特殊: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烟烟在网校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