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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一次性补偿收入及安置收入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1 13:57:0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幸福微笑”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一次性安置收入区别”的考点总结 

  (1)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是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

  (2)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3)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4)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一次性安置费的适用对象仅为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支付及领受经济补偿金适用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4条、第26~28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6)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故应有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而领取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无须书面协议确认。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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