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五、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例·单选题】《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其规定的合伙形态,下列各项中,不适用该法的有( )。
A.律师事务所
B.会计师事务所
C.A、B、C三人出资开设的合伙制网吧
D.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选项D适用《公司法》,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