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投资总额(美元) |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 特殊规定 |
≤300万 | >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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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1000万 | >1/2 |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1000万~3000万 | >2/5 | 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3000万 | >1/3 | 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